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制定规章制度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企业依法遵照规章制度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什么情况下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断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希望通过本文,能为您抽丝剥茧,让企业制度真正做到合法、合理、合规。
一、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
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包括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单位,受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授权管理人、财、物,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度。
而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部门及其它机构、组织、非行政单位等均无权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如,集团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所属的人力资源部(处、科)拟定、发布薪酬管理办法,由于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不是法人组织,主体不合格,所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无效。
主体合格是规章制度的第一要素和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会导致法律风险。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广泛,政策性强,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八个方面。相对而言,规章制度的重点应放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方面
三、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
规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体、内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一般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1、起草草案
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来决定是否制定新的制度。制度的制定不能想当然,制定前要广泛的征集意见或者深入调研。起草草案要先列框架、标注重点、列明和其它制度的关联性,有的还要考虑新制定制度与其它制度有冲突的地方如何来解决;然后再完善内容,将语言严谨、合法、合理。
2、民主讨论并完善
制定的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到底是采用职工代表大会还是职工大会,这个各地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都有指导意见,可以参照指导意见来确定,如果公司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按公司制度执行。
大会上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对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这个一般不是一次就能成功的,可能需要与会人员多次的讨论修改。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制度讨论最终稿,经与会人员投票通过。
需要注意的是,要将会议组织的通知、与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照片、修改建议或意见、会议记录等归档,留作证据资料备查。
3、审批通过
会议上投票通过了制度最终稿,才能进入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内容的审批流程,经过逐级签字、加盖公章后公布执行。
4、制度公示
制度经审批完成后,需要向员工公示,让员工知晓制度内容。公示的方法有:
(1)网络公示
如通过OA系统、公司内网、电子邮件、QQ等向员工公示。注意制作学习确认表或阅读表让员工签字。
(2)公示栏公示
通过公司公示栏张贴向员工公示。注意保留制度公示时的照片,制作学习确认表或阅读表让员工签字。
(3)员工手册公示
修改员工手册,向员工发放公示。注意制作签收表让员工签字。
(4)制度下发
向每位员工发下制度。注意制作签收表让员工签字。
(5)劳动合同附件
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劳动合同签收表让员工签字。
(6)培训公示
进行全员培训,留下培训记录、签到表等,建议最好有考试试卷作为证据。
(7)制度传阅
打印一份或多份制度让员工传阅。注意制作传阅表让员工签字。
上述方法中,可以采用几种方法同时进行,最重要的是留下员工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证据,各种表单制作没有规范格式,如在各种表单中体现员工姓名、部门、签字时间,并在里面增加几句话:我已经认真学习阅读完《XX管理制度》全部内容,并知晓制度的生效时间、具体要求、不执行或违反制度的处罚措施等。
公司按“规章制度”执行与员工产生劳动纠纷的,公司做好了这四点,一般会处于主动位置的。在这里规章制度是带引号的,因为不符合以下四点就不能称之为规章制度了。
第一是公司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是这些规章制度内容是合法合理的。合法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这个合理性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界定,这个合理性的界限是不好界定的,公司在把握时可以从常理推断。如给企业造成100元损失被公司界定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普通职员在工作期间睡觉公司界定为严重违纪等,这些就不符合常理,制度内容缺乏合理性。
第三是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程序合法就是符合民主程序,在前述内容中进行了介绍。
第四是公司有员工已知或应已知的证据。最好保留员工已知的证据,如在前述制度公示内容中所用的各种表单、试卷等,都可以作为员工已知的证据。还可以在每位员工入职时签一份入职声明、劳动合同中对获取制度的途径进行约定等,都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
举个例子,员工上班期间在库房使用明火,公司是否可以按员工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呢?那么就要套用上述的四点:
1、有没有关于在库房使用明火是严重违纪的制度;
2、这条规定是否合法(是不违法的)、合理(如果员工有异议提起仲裁的,由仲裁机构来判定。但库房是严禁烟火的,如果着火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灾难,使用明火有重大安全隐患,有其合理性);
3、制度程序是否合法;
4、公司有没有员工知道这项规定的证据,如考试试卷、制度学习确认单等。 如果符合四点内容,那么公司按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有一点不符合,那么公司做法是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