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企业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为依据,认为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是没有依据的,能否设置罚款只能通过法理来进行分析解释。
在我国,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可见: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制定罚款内容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企业罚款制度应被绩效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其他合理的制度所替代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如有一般性违纪,应主要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来解决;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企业滥罚款、以罚代管的现象往往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动纠纷,而且这种经济处罚的形式让劳动者比较反感,也难以达到促使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借此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管理目的。
企业应当在法律调整的环境下,相应地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鼓励,从不平等的从属管理转向平等协商管理,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采取复合工资制,即工资是多个组成部分的累加,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等,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加强绩效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对绩效考核结果不佳的员工,可以采用推迟加薪、降薪、降级、降职等方式处理;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妥,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